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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筑相关资质升级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3-12-14        浏览次数:5        返回列表
前言:深圳资质升级办理
深圳建筑相关资质升级办理指南

  在建筑行业,资质等于就是入门槛,无建筑相关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想要承揽工程,只能通过租借其他有资质单位的方式,向有资质的单位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以有资质单位的名义招揽工程,从而获取利益。而企业自身有资质或者将资质升级后,不仅可以少交管理费,还可以收取别的单位的管理费,正所谓一举两得。所以建筑企业要进行资质升级,那么资质升级对建筑企业来说还有有哪些好处呢?

  代办流程

  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三:申请条件:符合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条件

  四:办理地点、电话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各市(区)主管部门初审;

  2、初审合格后按原申报渠道上报相关部门审核;

  3、省住建厅负责审批的资质,符合条件要求,由省住建厅审批并网上公布;住建部负审批的资质,省住建厅审核合格后 报住建部审批,符合条件要求,由住建部审批并网上公布;

  4、公示结束,省住建厅审核合格后报住建部审批,符合条件要求,由住建部审批的资质,省住建厅或住建部发文公告;

  5、企业到省住建厅或住建部打证。

  六、材料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4、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9、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0、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11、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复印件;

  12、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时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13、涉及到层数、单位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

  14、涉及到单位合同额、造价导尿管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复印件。

  建筑相关资质,共设有12种总承包资质、36种zhuanye承包资质和劳务资质。在这之中,大部分建筑相关资质都划分为若干等级,按照我国建设部门的规定,企业第1次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低等级。除没有等级划分的资质外,低等级一般都是二级或三级资质。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以后,应当在其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同时,在取得一定业绩后,可以申请建筑相关资质升级。需要注意的是,资质升级应当逐级上升,不可跨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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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材料

  申请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5、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标准中要求)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复印件;

  6、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名称与申报资质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原注册(或工作)

  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及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已申请变更的证明材料】;

  7、企业高层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8、标准中对zhuanye人员和技术工人有特殊要求的,应提供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和反映zhuanye的证明材料;

  9、代表工程的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等不能反映层次、跨度、高度、造价等技术指标的,需提供图纸、照片、工程结算单等;

  10、企业近三年统计报表(《法人单位基础情况》表、《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表和《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与材料消耗情况》表);

  11、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2、资质标准对企业设备、厂房有具体要求的,企业应出具设备购置或租赁合同、发票、房屋租聘合同等相关证明;

  13、对企业分立、合并后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分立、合并情况说明;

  (2)企业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3)分立、合并前原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

  (5)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工程业绩及相关设备的分割、合并情况;

  (6)企业分立或合并,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应与分立或合并后的企业同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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